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8條 法規: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8條 公務人員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