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5條 法規: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5條 主管人員應移交之事項如左:一、單位章戳。二、未辦或未了案件。三、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主管或經管之財物事務總目錄。但該總目錄如有錯誤時,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應負其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