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第3條 法規: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第3條 稱主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謂本機關內直接經管某種財物或某種事務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