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三章 特約服務單位之管理 第16條 長照特約單位提供服務,應開給符合本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收據,並應於收據載明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照顧組合名稱及該碼別服務費用總價,並將碼別明細、次數、日期、單價、部分負擔及其他細項,以附件方式列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