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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2條特約服務單位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長照特約標誌,懸掛或張貼於明顯處所。特約服務單位於終止、解除特約或不予續約時,應將前項…
- 第13條長照特約單位接受社整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派案長照給付對象者,應依特約約定,於期限內回復處理情形;社整中心接受地方主管機關派…
- 第14條長照特約單位提供長照服務時,應與長照給付對象、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服務項目屬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或…
- 第15條長照特約單位依特約提供服務後,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暫時…
- 第16條長照特約單位提供服務,應開給符合本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收據,並應於收據載明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照顧組合名稱及該碼別服務費…
- 第17條特約服務單位內相關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指定專人管理,妥善保存至少七年。但未成年人之紀錄,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
- 第18條除特約另有約定外,特約服務單位應於提供服務後之次月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及格式,將服務資訊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
- 第19條特約服務單位之設立或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於完成變更登記之次日起十…
- 第21條長照特約單位對於支援該單位之照顧服務人員,其權利義務應於支援服務之契約明定。前項照顧服務人員,指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
- 第22條特約服務單位由勞動合作社設立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確保提供長照服務社員之勞動條件符合勞動有關法規,並於特…
- 第23條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居家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或於長照給付對象住居所提供之喘息服務,應協調由長照給付…
- 第24條長照特約單位不得以給予介紹獎金、服務費用加成或其他利益之方式,使其他長照特約單位服務之長照給付對象指定更換於該單位接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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