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三章 特約服務單位之管理 第12條 特約服務單位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長照特約標誌,懸掛或張貼於明顯處所。特約服務單位於終止、解除特約或不予續約時,應將前項標誌卸除,並於標誌處所告示;特約內容變更者,應於標誌處所告示變更事項。前項特約服務單位有設置網頁者,應將前項告示事項,於網頁揭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