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三章 特約服務單位之管理 第19條 特約服務單位之設立或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檢具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於完成變更登記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特約變更。前項情形,特約服務單位與二以上地方主管機關簽約者,應分別向各該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特約變更。特約服務單位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特約變更後,地方主管機關應自申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