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第9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9條 第四條加發生活補助之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妥為保管支出憑證。本部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或財團法人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辦法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獨居老人服務之情形,進行輔導、訪視、督導、考核或抽查;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相關支出憑證或帳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