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第6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6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獨居老人,指六十五歲以上一人獨自居住者。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各該政府評估需關懷服務者,得視同前項之獨居老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未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二、同住配偶年滿六十五歲。三、同住者無照顧能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