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轄內獨居老人服務需求,認有增加關懷之必要,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辦理獨居老人服務,應依本部所定擴大獨居老人服務實施計畫規定之項目、基準及申請作業程序,研提計畫向本部提出申請。
本部就前項申請,依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及預算額度,核定補助經費比率及金額,並得免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自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