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第8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受本部補助辦理獨居老人服務者,應按核定之計畫項目、執行期間、預定進度與第五條第二項實施計畫規定之補助經費核撥及結案程序確實執行。非經本部同意,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有特殊情形,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者,應詳述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未依規定辦理者,應將補助經費繳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