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五條第三項核定之補助經費辦理獨居老人服務項目如下:
一、關懷訪視。
二、電話問安。
三、餐飲服務。
四、緊急救援。
五、就醫協助。
六、生活協助。
七、資訊提供及轉介。
八、其他相關之獨居老人服務。
前項獨居老人服務之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結合民間資源,以補助、委託或其他方式為之;以委託方式提供獨居老人服務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