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資格者,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千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符合前條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資格之一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五百元。
前二項生活補助發給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至一百十六年一月。
同時符合前條二款以上資格者,應從優擇一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