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加發生活補助之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妥為保管支出憑證。
本部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或財團法人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辦法辦理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獨居老人服務之情形,進行輔導、訪視、督導、考核或抽查;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相關支出憑證或帳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