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關懷弱勢加發生活補助及擴大獨居老人服務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4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二條規定之加發生活補助,經檢核符合資格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調查其匯款帳戶,按月逕匯款至受補助對象指定帳戶。受補助對象因有特殊情形無匯款帳戶,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現金、支票或匯票方式發給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