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22條 法規:兒童托育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居家托育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定點臨時托育服務,其場地應符合居家托育環境安全規定,且人員應具居家托育人員資格。前項定點臨時托育服務之監督、檢查與輔導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