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居家托育人員之招募、儲備、支持、交流、在職訓練、輔導、監督、管理及檢查。
二、受理居家托育服務證書申請、變更及換發。
三、受理居家托育人員收托異動之通報。
四、托育服務媒合、轉介,協助簽訂托育書面契約。
五、處理第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調處事項。
六、提供家長、社區育兒諮詢及托育服務宣導。
七、其他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交辦或委託有關居家托育服務事項。
前項執行業務處理原則等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