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17條 法規:兒童托育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居家托育 第17條 居家托育人員提供托育服務,應與送托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就托育服務之權利義務關係,訂定書面契約;並提供契約影本予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及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