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20條 法規:兒童托育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居家托育 第2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居家托育服務緊急傷病或事故傷害之救護原則。兒童發生緊急傷病或事故傷害之處理,居家托育人員應依前項原則執行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緊急救護專線支援之事項,並於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未到達前,採取必要之處置。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應輔導居家托育人員落實第一項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