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居家托育服務緊急傷病或事故傷害之救護原則。
兒童發生緊急傷病或事故傷害之處理,居家托育人員應依前項原則執行施救步驟、護送就醫地點、呼叫緊急救護專線支援之事項,並於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未到達前,採取必要之處置。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應輔導居家托育人員落實第一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