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托育服務法 第24條 法規:兒童托育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二章 居家托育 第2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進行監督及檢查,並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輔導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對前項之監督、檢查及輔導,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二項監督、檢查、輔導及其他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