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再生醫療製劑(以下簡稱製劑)品項,公告製劑安全監視計畫之內容,及其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所有人(以下併稱藥商),應依前項公告,訂定製劑安全監視計畫,妥適保存以備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第一項公告之部分品項,指定由藥商擬訂製劑安全監視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