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藥商之製劑安全性監視作業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藥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查核或審視前項資料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構)參與或提供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