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劑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藥商執行下列措施:
一、發布警訊或其他可達相同目的之方式。
二、繳交製劑安全性評估分析報告。
三、修訂仿單內容。
四、訂定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並據以執行。
五、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