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6條 製劑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藥商執行下列措施:一、發布警訊或其他可達相同目的之方式。二、繳交製劑安全性評估分析報告。三、修訂仿單內容。四、訂定風險評估及管控計畫,並據以執行。五、其他必要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