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9條 指定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將指定業務相關資料,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管理系統。指定機構提供服務時,應製作並保存指定業務相關資料;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查核或調閱時,指定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