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7條 指定機構停止辦理指定業務時,應即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變更辦理指定業務內容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依變更之業務內容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