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轄區內指定機構資源不足時,得依職權逕行指定轄區內精神照護機構,或商請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協調其轄區內之指定機構,協助辦理指定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