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物質使用障礙症:指使用酒精、毒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經專科醫師診斷身心功能受損之精神疾病。
二、指定機構: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或生活重建業務(以下簡稱指定業務)之精神照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