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機構不法取得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取得指定資格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其指定。
指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停止其辦理指定業務;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指定: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或前條第一項規定。
二、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考核不合格。
三、辦理指定業務時,有事實足認危害病人權益或有侵害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