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5條 前條第三項指定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限屆至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限屆至三個月前申請。經審核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