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機構辦理指定業務之人員,應每年至少接受八小時成癮治療繼續教育訓練。
前項訓練之課程,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或專業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辦理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於訓練課程開始日三十日前,檢具課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由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審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