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8條 指定機構辦理指定業務之人員,應每年至少接受八小時成癮治療繼續教育訓練。前項訓練之課程,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或專業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辦理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於訓練課程開始日三十日前,檢具課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由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審查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