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物質使用障礙症:指使用酒精、毒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經專科醫師診斷身心功能受損之精神疾病。二、指定機構: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或生活重建業務(以下簡稱指定業務)之精神照護機構。 本條定義的名詞 物質使用障礙症 指定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