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7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一、經審查會審查而未通過。二、經審查會通知補充說明、現場履勘或其他必要事項時,申請人未予配合。三、違反相關法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