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3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件未完備或其內容有缺漏,其能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