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6條 前條之審查,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補充資料、進行現場履勘或其他必要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