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4條 地熱能探勘人於地熱能探勘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已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提報地熱能探勘資料並於探勘場址申請地熱能開發許可且申請文件齊備者,主管機關應予優先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