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2條 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應於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許可期間屆滿前,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繳交資料(附件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