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法規: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12條 檢察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法務部、訴訟轄區二審檢察署辦理。二、地方檢察署自行辦理。三、選派檢察官助理參加檢察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或其他相關機關舉辦之研討會、實務講座、專業課程等教育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