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1條 公立學校校長有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情形者,經主管機關確認事實後,予以解除職務,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公立學校校長有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者,主管機關於校長事件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除職務,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