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6條 私立學校校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事,經主管機關確認事實後,由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法人,得依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聘;學校法人未予停聘,而主管機關認有停聘必要者,該機關得依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逕予停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