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7條 私立學校校長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於校長事件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函知學校法人,依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解聘;學校法人未予解聘,而主管機關認有解聘必要者,該機關應依私校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逕予解聘,並指派適當人員,於重新遴聘之合格校長就職前,暫代校長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