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4條 公立學校校長有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非性別事件情形者,主管機關於校長事件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除職務,並不予回任教師,且依其違法情節輕重,終身或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