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8條 公立學校校長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主管機關應自知悉之日起十日內,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予以解除職務,並不予回任教師,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