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及調查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審理結果之影響。
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閱覽。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