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事件審議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校長事件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但委員以主管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