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6條 校長事件審議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校長事件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主管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