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其他人員,知悉校長疑似涉及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情形時,得以書面或電子通訊方式,向行為人現職學校所屬之主管機關檢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