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校長疑似涉及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非性別事件、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非性別事件規定情形,應先行保全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調查進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