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3條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