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第9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9條 主聘學校每學年為因應課程調整,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更換從聘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