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第11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1條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應就合聘教師跨校相關行政管理及教學支持事項,訂定協議書。主聘學校應分別將協議書內容及本法、本辦法之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合聘教師。主聘、從聘學校應依前項協議書內容及前條規定,與合聘教師共同簽訂聘約,並明定合聘教師於主聘、從聘學校之服務義務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